南大法学

专题:涉外法治

  • 专题:涉外法治

    <正>编者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关于涉外法治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涉外法治工作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内坚持立法先行,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对外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本专题的两篇论文正好契合我国涉外法治工作对内与对外的两个面向。《WTO框架下投资规范的合法性检视——基于〈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的论争》一文,主题为论证《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在WTO框架下具有合法性,而该协定是我国在世贸组织发起的投资便利化议题的谈判成果,协定内容体现了我国方案引领的高标准国际规则。

    2026年02期 No.36 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6K]
  • WTO框架下投资规范的合法性检视——基于《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的论争

    沈伟;

    世界贸易组织(WTO)能否规制投资活动一直是学理和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IFDA)是WTO框架下达成的最新成果,也是中国在多边舞台尝试设置和推进议题并提供公共产品的重要尝试。然而一些国家公开质疑其被纳入WTO法律框架的合法性,认为投资便利化议题不是合法的WTO主题;WTO存在对与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谈判的“消极授权”;IFDA成员方没有取得所需的“协商一致”;IFDA所依赖的“联合声明倡议”谈判模式不具有法律地位。回应这一质疑的根本在于根据WTO法对IFDA投资规范的合法性予以检视。投资便利化是WTO框架下的合法主题;WTO不存在对投资便利化的“消极授权”;虽然IFDA在谈判启动时没有严格遵循WTO“协商一致”原则,但IFDA以“联合声明倡议”谈判模式启动,仍具有WTO法意义上的合法性。

    2026年02期 No.36 21-4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29K]
  • 中国仲裁制度“国际化”之意涵反思与实现路径

    罗富中;赵云;

    《仲裁法(2025年修订)》出台前后的理论争议,映射出本土仲裁的公法惯性和国际仲裁的私法理念之间的张力。尽管顶层设计和法律修订目标都明确了仲裁制度“国际化”的方向,但研究者尚未就“国际化”的参照标准、必要性及核心要素形成共识。“国际化”的参照标准不应是某一部法律,而应是具备多重法律渊源、能够反映商事群体自治属性且被国家法律体系承认的“半自治的跨国法秩序”。“国际化”的必要性是消除1994年《仲裁法》未采取“仲裁地”概念和未规定“仲裁庭有权决定案件管辖权”的制度而违背跨国法秩序的不利影响,满足顶层设计和法治实践的共同要求。“国际化”的核心要素是法院最小干预原则及其统领的三大类制度,中国研究者应当采取“聚焦中国问题—提炼跨国法秩序—衡量法律价值—分析关联制度—提出具体理论”的研究范式论证新仲裁法进一步吸收法治实践的可行性。

    2026年02期 No.36 42-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07K]

专题:履行不能

  • 专题:履行不能

    <正>编者按履行不能是给付障碍法的重点问题之一。从比较法来看,履行不能制度是各国债法修改中的重点,2002年的德国债法现代化,废弃了履行不能在违约体系中的中心地位。2016年日本债法改正则对履行不能的概念作了弹性化的理解,以作为履行请求权的界限。由此可见,不论是履行不能对合同的效力,还是履行不能的法律效果都存在较多观点之争。本次所选三篇文章,分别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履行不能制度的问题点。陆家豪的文章从违约救济体系角度,着重分析了履行不能在中国法中的法律效果,提出履行不能起到限制履行请求权、分配合同风险等作用。

    2026年02期 No.36 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5K]
  • 论履行不能的制度定位

    陆家豪;

    《民法典》对违约责任体系原则上采取救济进路,厘清救济进路下履行不能在我国法上的制度定位,是《民法典》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在体系定位层面,在《民法典》整体采取救济进路的安排下,履行不能在履行障碍法体系中丧失中心地位。在《民法典》违约责任体系中,履行不能仍应在构成违约后的第二层次意义上作为独立的违约形态,并起到修正救济进路之功能。在制度定位上,第一,作为履行请求权的界限事由,是否构成履行不能,应根据该债权所依据的合同内容进行判断,履行不能由此成为“合同的内在界限”的判断事由。第二,作为合同风险分配的重要手段,履行不能介于合同严守与合同正义理念平衡之间,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存在制度界分与交织关系。第三,在履行不能的效力模式选择上,不应采取原给付义务自动消灭说,亦无必要认可一般意义上的双务合同风险负担规则,司法终止制度仍有存在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2026年02期 No.36 63-8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73K]
  • 继续履行请求权的体系定位和模式选择

    白雪;

    继续履行请求权教义学构造的分歧,本质上是在争论继续履行请求权应作为自合同订立时即存在的原权利,还是与之分离的法律救济。我国学说纷争源于比较法不同的构造模式选择,英美法救济构造以及德国法可诉原权利构造的形成,是复杂历史和偶然进程的结果,各法秩序下实际履行的模式定位须以本国实定法为基础。我国法上的继续履行请求权系一项实体法权利,不以国家公权力介入为前提;此外,继续履行请求权并非自合同订立而生的原权利,而是以发生违约行为为要件的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构造并不会产生举证责任和归责性要件上的不利,亦不会导致实际履行排除事由和优先性的结论差异。相反,此种理解一方面符合我国法条文义和立法目的,另一方面在给付不能法效果和履行请求权限制等问题上更具解释力。将继续履行请求权从合同原权利中剥离,无碍合同原权利的独立意义,我国法将债权作为直接源于合同的原权利,在此背景下需重构传统的债权概念以及其与履行请求权的关系。

    2026年02期 No.36 82-10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07K]
  • 自始不能的合同责任

    王阳光;

    合同自始履行不能时,债务人承担履行利益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理信赖,而该信赖保护的合理性要求又构成了债务人责任的限制基准。债权人能否请求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首先取决于债务人是否违反其对合同自始履行不能的说明义务,且该说明义务的具体内容应结合效率视角加以界定。在债权人方面,其对自始履行不能事实的直接影响或应当知情,均可能构成与有过失;若债权人明知合同自始履行不能,则不得主张损害赔偿。此外,无论债务人是否承担自始履行不能的风险,均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通过合同责任制度处理相关争议,能更有效地维护交易安全并妥善应对边缘案型。

    2026年02期 No.36 102-1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05K]

  • 论刑事生效裁判的免证效力——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1条第2项为分析对象

    郭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1条第2项明确规定了刑事生效裁判确认事实之免证效力,在实践中其常与分案审理、认罪认罚制度结合使用,客观上降低了公诉方举证难度,但也引发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侵蚀的隐忧。该规定在规范层面存在效力层级不足、缺乏但书条款等问题,在实践层面易导致庭审虚化、质证权落空,与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改革方向相悖。为纠偏当前适用误区,应依据既判力理论将免证事实严格限缩于生效裁判主文所评价的关键事实,并对该事实进行“是否有利于被告人”的类型化区分:对有利于被告人的预决事实可予免证;对不利于被告人的预决事实则须经真实性检验与程序性权利保障,且庭审中应允许反证并保障质证权。基于客观真实检验和程序权利行使的双重保障,阻断生效裁判免证效力在未决案件中的不当扩张。

    2026年02期 No.36 1-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0K]
  • 论股东债权与出资义务的抵销——以北京某建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

    李洪威;

    股东债权与出资义务在相同价值内同时消灭,在民法视角下为抵销,在公司法视角下为债权出资,须同时符合民法和公司法的要求。因法定抵销中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行使抵销权,不符合债权出资评估作价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要求,故股东债权与出资义务不可法定抵销,仅可以股东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方式约定抵销。为防止股东通过抵销获得偏颇清偿,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抵销时公司应具有充足的清偿能力,具体应采“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起诉时实质认定”的判断标准。公司应就抵销作出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由货币出资变更为债权出资并确认实缴出资,然后将修改后的章程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新《公司法》修订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优化股东出资信息的公示方式,在配套公示机制完善后,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股东及出资信息”栏目公示抵销后的出资信息。否则,抵销对善意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2026年02期 No.36 123-1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6K]
  • 行政法上的规制裁量

    张帅宇;

    规制在法学中的规范含义与经济学上的竞争促进理解保持亲缘性,特别是德国法在参考了美国规制法后在行政法教义学中提出了规制裁量,其在德国联邦行政法院作出的相关电信法判决中得到了采纳、确认以及巩固。规制裁量在形态上偏离传统裁量二元论塑造的一般裁量情形,而是在条件方案和目的方案混合使用的规范结构下,通过关联条款将事实要件和法律效果在裁量权上予以耦合统一。由此,规制裁量在裁量一元论的解释框架下获得法理正当性基础,并在法律具体化的裁量本质观下进一步生成最终决定权的使用逻辑。规制裁量在司法控制上无法被施以实体性审查,鉴于在整体结构上形成的连接关系,应通过权衡审查来评价事实要件和法律效果在整个行政自主规划程序中的合法性。正确认识规制裁量,在理论上有利于实现规制理论在行政法教义学中的转化,在实践中有助于提升我国反垄断法和公用事业法中的行政规制效果。

    2026年02期 No.36 139-1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6K]
  • 论行政债务加入人在行政法上的地位

    陈倩;

    为顺利办理物权转移登记手续,自愿代替原物权人履行其未履行的行政法上金钱给付义务的买受人,可称为行政债务加入人。依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为促进交易顺利进行和实现国库收入目的,应在行政法上赋予行政债务加入人独立地位。具体而言,通过对人身专属性义务不可继受理论的澄清,和对代理人说、代履行人说及当事人说的比较,建议赋予行政债务加入人“代位权人”地位。参照税法的代位权理论,行政债务加入人代替原义务人行使行政权利构成“反向代位”。但是,行政债务加入人拥有代位权人地位,必须是行政机关已作出对原义务人施加金钱给付义务的决定,原义务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且难以期待其履行,行政债务加入人自愿继受原义务人的义务并取得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同意,而原义务人未明确加以拒绝。此时,行政债务加入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原义务人对行政机关所享有之权利,且生效复议决定和法院判决对原义务人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6年02期 No.36 160-1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9K]
  • 《民法典》第515条(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归属)评注

    张弘毅;

    《民法典》第515条规定的选择之债系实质债总层面的制度,可适用于合同之债、单方行为之债、法定之债等各类债务关系。选择之债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妥当界分其与相似制度的适用范围,《民法典》首次确立该制度后,学说实务中存在滥用的趋势。选择之债尤其需与请求权的选择竞合相区分,关键标准在于权利人的选择应否具有拘束力、怠于选择时应否适用选择权利移转机制,无权代理人责任、违约救济等法定选择的情形原则上均应属于选择竞合构造。选择权归属于债务人的规则受到比较法史影响,在现代社会正当性不足,应尽量扩张解释本条第1款的但书。本条第2款对于选择权移转采取了当事人同等主义的规范模式,在立法论上存在不足。当事人约定选择权行使期限时,原则上仍须相对人催告无果后才发生选择权移转。选择权仅能发生一次移转,若相对人取得选择权后怠于行使,应视为自始未移转。

    2026年02期 No.36 177-20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00K]
  • 投稿须知

    <正>《南大法学》系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采用双月刊形式,一年六期。本刊拟登载高质量的法学学术文章。竭诚欢迎中外法律学人踊跃投稿。翻译稿请自行处理好版权转让事宜。投稿请登录本刊网站稿件自动投稿系统(http://njfl.cbpt.cnki.net/)。一、投稿格式要求(一)来稿须提交word文档格式电子文本一份。(二)一律使用新式标点符号,除破折号、省略号各占两格外,其他标点均占一格。书刊及论文均用“《》”号,此点尤请投稿人留意。

    2026年02期 No.36 20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1K]
  •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正>《南大法学》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于2020年正式创刊。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32—1889/D,一年六期,双月出版。《南大法学》承继自《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后者创始于1994年,为国内最早的法律评论书刊,二十多年来蒙广大作者和读者的支持与厚爱,在学界影响广布。《南大法学》植此沃土,纳故吐新,将来枝繁叶茂,良可期也!学界增一《南大法学》,不止增一刊物而已;《南大法学》列于法学众刊之中,亦绝不甘于数量加一而已。《南大法学》立志为中国法学贡献新理念、新气象,必心怀敬畏与虔诚,苦心经营。

    2026年02期 No.36 20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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