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1条第2项明确规定了刑事生效裁判确认事实之免证效力,在实践中其常与分案审理、认罪认罚制度结合使用,客观上降低了公诉方举证难度,但也引发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侵蚀的隐忧。该规定在规范层面存在效力层级不足、缺乏但书条款等问题,在实践层面易导致庭审虚化、质证权落空,与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改革方向相悖。为纠偏当前适用误区,应依据既判力理论将免证事实严格限缩于生效裁判主文所评价的关键事实,并对该事实进行“是否有利于被告人”的类型化区分:对有利于被告人的预决事实可予免证;对不利于被告人的预决事实则须经真实性检验与程序性权利保障,且庭审中应允许反证并保障质证权。基于客观真实检验和程序权利行使的双重保障,阻断生效裁判免证效力在未决案件中的不当扩张。
2026年02期 No.36 1-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0K] - 李洪威;
股东债权与出资义务在相同价值内同时消灭,在民法视角下为抵销,在公司法视角下为债权出资,须同时符合民法和公司法的要求。因法定抵销中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行使抵销权,不符合债权出资评估作价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要求,故股东债权与出资义务不可法定抵销,仅可以股东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方式约定抵销。为防止股东通过抵销获得偏颇清偿,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抵销时公司应具有充足的清偿能力,具体应采“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起诉时实质认定”的判断标准。公司应就抵销作出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由货币出资变更为债权出资并确认实缴出资,然后将修改后的章程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新《公司法》修订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优化股东出资信息的公示方式,在配套公示机制完善后,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股东及出资信息”栏目公示抵销后的出资信息。否则,抵销对善意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2026年02期 No.36 123-1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6K] - 张帅宇;
规制在法学中的规范含义与经济学上的竞争促进理解保持亲缘性,特别是德国法在参考了美国规制法后在行政法教义学中提出了规制裁量,其在德国联邦行政法院作出的相关电信法判决中得到了采纳、确认以及巩固。规制裁量在形态上偏离传统裁量二元论塑造的一般裁量情形,而是在条件方案和目的方案混合使用的规范结构下,通过关联条款将事实要件和法律效果在裁量权上予以耦合统一。由此,规制裁量在裁量一元论的解释框架下获得法理正当性基础,并在法律具体化的裁量本质观下进一步生成最终决定权的使用逻辑。规制裁量在司法控制上无法被施以实体性审查,鉴于在整体结构上形成的连接关系,应通过权衡审查来评价事实要件和法律效果在整个行政自主规划程序中的合法性。正确认识规制裁量,在理论上有利于实现规制理论在行政法教义学中的转化,在实践中有助于提升我国反垄断法和公用事业法中的行政规制效果。
2026年02期 No.36 139-1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6K] - 陈倩;
为顺利办理物权转移登记手续,自愿代替原物权人履行其未履行的行政法上金钱给付义务的买受人,可称为行政债务加入人。依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为促进交易顺利进行和实现国库收入目的,应在行政法上赋予行政债务加入人独立地位。具体而言,通过对人身专属性义务不可继受理论的澄清,和对代理人说、代履行人说及当事人说的比较,建议赋予行政债务加入人“代位权人”地位。参照税法的代位权理论,行政债务加入人代替原义务人行使行政权利构成“反向代位”。但是,行政债务加入人拥有代位权人地位,必须是行政机关已作出对原义务人施加金钱给付义务的决定,原义务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且难以期待其履行,行政债务加入人自愿继受原义务人的义务并取得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同意,而原义务人未明确加以拒绝。此时,行政债务加入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原义务人对行政机关所享有之权利,且生效复议决定和法院判决对原义务人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6年02期 No.36 160-1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9K] - 张弘毅;
《民法典》第515条规定的选择之债系实质债总层面的制度,可适用于合同之债、单方行为之债、法定之债等各类债务关系。选择之债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妥当界分其与相似制度的适用范围,《民法典》首次确立该制度后,学说实务中存在滥用的趋势。选择之债尤其需与请求权的选择竞合相区分,关键标准在于权利人的选择应否具有拘束力、怠于选择时应否适用选择权利移转机制,无权代理人责任、违约救济等法定选择的情形原则上均应属于选择竞合构造。选择权归属于债务人的规则受到比较法史影响,在现代社会正当性不足,应尽量扩张解释本条第1款的但书。本条第2款对于选择权移转采取了当事人同等主义的规范模式,在立法论上存在不足。当事人约定选择权行使期限时,原则上仍须相对人催告无果后才发生选择权移转。选择权仅能发生一次移转,若相对人取得选择权后怠于行使,应视为自始未移转。
2026年02期 No.36 177-20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00K] -
<正>《南大法学》系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采用双月刊形式,一年六期。本刊拟登载高质量的法学学术文章。竭诚欢迎中外法律学人踊跃投稿。翻译稿请自行处理好版权转让事宜。投稿请登录本刊网站稿件自动投稿系统(http://njfl.cbpt.cnki.net/)。一、投稿格式要求(一)来稿须提交word文档格式电子文本一份。(二)一律使用新式标点符号,除破折号、省略号各占两格外,其他标点均占一格。书刊及论文均用“《》”号,此点尤请投稿人留意。
2026年02期 No.36 20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1K] <正>《南大法学》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于2020年正式创刊。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32—1889/D,一年六期,双月出版。《南大法学》承继自《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后者创始于1994年,为国内最早的法律评论书刊,二十多年来蒙广大作者和读者的支持与厚爱,在学界影响广布。《南大法学》植此沃土,纳故吐新,将来枝繁叶茂,良可期也!学界增一《南大法学》,不止增一刊物而已;《南大法学》列于法学众刊之中,亦绝不甘于数量加一而已。《南大法学》立志为中国法学贡献新理念、新气象,必心怀敬畏与虔诚,苦心经营。
2026年02期 No.36 20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2K] 下载本期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