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法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

  • 宪法中的社会主义:从政治理论到宪法原则

    陈明辉;

    社会主义是我国现行宪法中一个标识性概念,但社会主义在现行宪法中的性质、内涵和效力问题尚缺乏清晰的界定。现行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产物,但也承续着经典社会主义的基本逻辑。经过几部宪法的更迭和修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均已写入现行宪法,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宪法规范。从立宪原意和现行宪法对社会主义的表述方式来看,社会主义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原则的规范内涵相当丰富,可以分解为若干组目的—手段关系。其中,社会主义的大部分内容已在现行宪法中得到了具体化,包括共同富裕在内的经济平等则是社会主义尚未具体化的内容。社会主义原则的宪法效力一方面体现在整合、统领和限定法律体系内部的概念、规范和价值上,另一方面体现在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律和事实的可能范围内实现社会主义的价值和目标上。

    2025年05期 No.33 1-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93K]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

  • 抵押权物上代位实现中多元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

    张玉涛;

    抵押权的优先效力可延伸至抵押人受领的特定代位物或相应的代位物请求权。征收部门、保险人或不动产侵权人在给付代位物之前,应当查询相关财产是否存在抵押负担,并通知抵押权人。根据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是否届满,抵押权人可请求给付义务人直接向自己给付代位物,或将代位物予以提存。若给付义务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抵押权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形下,将代位物给付至抵押人,该给付对抵押权人不生效力。抵押人在受领代位物后,有义务采取特定化措施,否则应当以所获金额为限,在主债务未受清偿的范围内,向抵押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给付义务人过错给付且抵押人未将代位物特定的情形下,抵押权人既可以请求前者继续履行,也可以请求后者承担赔偿责任;给付义务人履行后,可向抵押人追偿。若抵押人以代位物请求权为第三人设定债权质押或将该债权让与第三人,仍应肯定物上代位的顺位维持效力,认定抵押权人有权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优先受偿,此时第三人可向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抵押人主张损害赔偿。

    2025年05期 No.33 98-1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37K]
  • 实物补偿下不动产抵押权物上代位的构造——产权置换的视角

    陈佳琳;

    《民法典》第390条中,“三金”后的“等”字为实物补偿下的抵押权物上代位预留了适用空间。以征收产权置换为例,自征收决定公告时起,抵押权人的权利即转为给付之债上的债权质权。采法定债权质权说的原因不在特定化维持和法技术便利的考量,而在契合物上代位之衔接原理,确保担保物权存续的顺畅对接。抵押权延续说无法解释置换房移转前或待建时担保物权的依附点,将遗留权利真空期,法理上难以自洽。相较于“三金”,不动产实物补偿下,抵押权物上代位之实现特殊性表现在须经形态的转变:依债权质权的行使规则,抵押权人可在债权到期且补偿协议履行期限届满时,请求征收人移转置换房至抵押人名下,并转为对置换房享有抵押权。当补偿协议早于抵押权人债权到期时,征收人也可先履行给付义务,此时清偿的置换房上同样应附带抵押负担。既有《民法典》第390条、第440条无法承载实物补偿下不动产抵押权物上代位的法理适用,未来应作规则供给的增补和调试,以化解体系障碍。

    2025年05期 No.33 122-13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73K]

  • 检察业务考核的行政管理逻辑与司法规律遵循

    印波;唐淑臣;

    作为一项落实检察职能、规范检察机关和人员的管理制度,检察业务考核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然而,长久以来推行的指标化行政管理方式屡遭理论界与实务界基于检察属性的质疑。大量实证研究聚焦检察指标考核的地方性实践,但对行政作用机制与司法规律符合程度反思不足,难以为检察管理改革提供系统性建议。本文运用扎根研究方法,对各级检察人员进行深度访谈,将获得的有意义应答信息作三级编码分析,可构建遵从“内部运行的耦合效应—外部激励的溢出效应—渐进完善的反馈效应”的检察业务考核作用机制模型。基于我国司法改革的“相对合理主义”方法论,应对检察业务实施有效监管,扬弃而非彻底废止指标考核,确保检察业务考核遵循基本的司法规律。

    2025年05期 No.33 22-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29K]
  • 跨境社交平台业务刑事风险及其防控义务

    敬力嘉;

    当前,跨境社交平台因业务特性面临多重刑事风险,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淫秽表演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多个罪名。跨境社交服务提供者若被认定为网络信息内容提供者或放任代理服务器传播违法信息,可能因间接故意或不作为承担刑事责任。尽管属地管辖原则在网络犯罪中存在适用困境,但若跨境社交平台的境外用户所实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行为及于我国境内,我国司法机关仍可能对该平台进行刑事管辖。因此,跨境社交平台运营者应严格履行监管义务,通过采取技术隔离措施、建立风险内控机制以及及时响应监管要求等方式有效管控刑事风险。

    2025年05期 No.33 38-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1K]
  • “执行异议之诉”概念考

    陈国欣;

    作为我国执行救济的基础概念,“执行异议之诉”在中国制度和比较法理论的相互作用下衍生出了三重含义。“执行异议之诉”的内涵分歧,导致我国规范间存在冲突,催生出对我国法和比较法的不必要的误解。通过历史考察和比较考察可知,不论是从概念的原始含义,还是从概念在我国法和比较法上的位置看,“执行异议之诉”都应定位为狭义的执行之实体救济制度。亦即,“执行异议之诉”只是针对不当执行的救济制度的上位概念,而不是执行中所有实体纠纷的解决机制的上位概念。在“不当执行”的基础上,“执行异议之诉”本质上是以解决强制执行的形式化原则引发的应被纠正的实体法上错误为目的的诉讼。因此,在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应包括债务人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和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而不包括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这一界定下的“执行异议之诉”可妥当解释我国当前规范间的冲突和实践争议,并可在未来执行法时代成为我国理论与比较法理论互动对接的适当媒介。

    2025年05期 No.33 52-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89K]
  • 专门法院司法“去地方化”实证研究——以知识产权法院为切入视角

    王继明;

    祛除地方保护主义是司法综合配套改革关注的重点问题。专门法院案件管辖集中性与跨行政区划的特质同司法去地方化改革目标不谋而合。基于知识产权法院的实证研究发现:总体上,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呈消弭趋势。同类案由下,当事人胜诉率的高低与来自本地或外地没有显著相关关系。然而,将当事人类型化为“法庭稀客”和“法庭常客”后,本地的“法庭常客”在普通法院的胜诉率远高于知识产权法院,且其中多数为滥诉型“专利蟑螂”。这说明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可能正在以更加隐秘的方式嬗变。回归分析进一步验证了上述结论。知识产权法院的局部例证足以投射至专门法院整体,其司法去地方化成效一方面归因于调整诉讼管辖权配置进而修复“条块”关系失衡,另一方面也跟司法专业化建设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

    2025年05期 No.33 73-9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91K]
  • 论一般生活风险及其在侵权法中的适用——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2号为切入

    于松妍;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2号引出了侵权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一般生活风险。其指一个人存在于自然界和社会之中就必须自己承担的风险,与因他人的加害行为而引发的额外风险相对。这两种风险的区分可在言语争执类案件、第一次侵害与后续侵害类案件以及挑衅案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用来判断侵权因果关系。一般生活风险理论与“蛋壳脑袋”规则在面对某些案件时看似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实质上是一致且相互补充的:二者均将风险分配作为理论内核,只是作用于侵权因果关系的不同阶段。而在受害人具有极端特殊体质的情况下,也应当注意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风险平衡,结合自甘冒险进行考量。

    2025年05期 No.33 140-1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06K]
  •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法律适用的基本模式研究——“市场—干预”混合模式之提倡

    谭宇航;

    全球围绕应如何处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展开长期热议,并在近几年随着通信与信息技术、物联网技术发展而呈加强趋势。现时大致形成“市场模式”与“干预模式”两种主张:前者高度相信市场的力量,认为市场能自发形成行业习惯;后者相对不相信市场的力量,认为需要通过干预促使市场形成妥当实践。因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存在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风险,市场在调节创新活动时存在固有缺陷,仅采取“市场模式”不利于产业发展。而“干预模式”可能放大专利技术价值评价偏差,阻碍交易有效展开,不加限制地转向“干预模式”也不利于产业发展。为适当处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应采取“市场—干预”混合模式,有所侧重地发挥市场或法律制度的作用。具体而言,构建混合模式应从如下四方面出发:谨慎而分情况适用停止侵权禁令,公允而有限度裁判许可使用费,有效追究缔约过失责任,谨慎追究反垄断责任。

    2025年05期 No.33 153-17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39K]
  • 逐条厘正、改归古法:《读例存疑》对《大清现行刑律》编纂之贡献

    寇子璇;

    《钦定大清现行刑律》为传统大修模式下修订完成的最后一部《大清律例》,是“中国旧律最后之总成”。尽管其修订工作启动于晚清巨变的背景下,但仍遵循着《大清会典》所载章程,脱胎于传统修例模式,以纂入新章和删约旧例为主要工作内容,对律例的修订以续纂、修改、修并、移改、删除五项名目展开。作为清律最后一次大修成果,《现行刑律》能够在清朝的原有机构和制度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下短期内制定颁布,建立在薛允升律学巨著《读例存疑》已经对《大清律例(同治九年)》进行了逐条厘正的基础上。借助《读例存疑》《钦定大清现行刑律》《大清现行刑律案语》,能够一窥清末时移事易的制度变革以及律学学说如何影响法典编纂。

    2025年05期 No.33 174-1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58K]
  • 投稿须知

    <正>《南大法学》系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扩展版,采用双月刊形式,一年六期。本刊拟登载高质量的法学学术文章。竭诚欢迎中外法律学人踊跃投稿。翻译稿请自行处理好版权转让事宜。投稿请登录本刊网站稿件自动投稿系统(http://njfl.cbpt.cnki.net/)。

    2025年05期 No.33 19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92K]
  •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正>《南大法学》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于2020年正式创刊。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32—1889/D,一年六期,双月出版。《南大法学》承继自《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后者创始于1994年,为国内最早的法律评论书刊,二十多年来蒙广大作者和读者的支持与厚爱,在学界影响广布。《南大法学》植此沃土,纳故吐新,将来枝繁叶茂,良可期也!

    2025年05期 No.33 19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8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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