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法学

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解除

  • 论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解除权行使规则

    金圣美;

    在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当债务人违约时,解除权应当由债权人还是第三人行使,不仅要考虑解除本身,而且要考虑解除与损害赔偿的联动。第三人应享有替代给付损害赔偿请求权,且第三人权利在第三人表示接受或其拒绝权的合理期限经过后不可撤销,应对债权人解除利益和第三人信赖保护进行衡量。第三人不享有解除利益,行使解除权会使第三人无法向债务人请求替代给付损害赔偿,也无法实现取回标的物以自行替代交易的需求,第三人“不受领原定给付”的需求可以通过向债务人主张替代给付损害赔偿实现。当第三人想维持合同但债权人想解除合同时,由于第三人权利具有加强第三人地位的功能,且债权人自身对第三人违约的风险规避需求可以通过选择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保留对第三人权利的撤销权、约定解除权等方式实现,无须通过牺牲第三人权利的方式换取债权人的解除自由,因此债权人行使解除权需要第三人同意。

    2025年02期 No.30 56-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71K]
  • 论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分配模式

    林婉婷;

    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因债务人违约而符合法定解除事由时,债权人与第三人共同行使法定解除权系一般理想状态,得以保障债权人之意思自治与第三人之合同利益。合同被共同解除后,债务人能够直接向第三人主张财产返还请求权。但在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解除合同存在利益冲突而无法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的非理想状态下,需要通过利益衡量重新确定解除权的分配。若第三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向第三人代为清偿之后直接解除合同;在债务人履行不适格时,第三人之给付利益可以借助解除权行使之效果实现,也不应剥夺债权人之解除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第2款是针对此种情形中债权人单独解除合同后的解除效果所作出的安排。若债权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当第三人具有恢复原因关系中原定给付之利益或特殊人身利益时,能够例外地突破合同相对性,由第三人单独解除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合同解除之后,债务人能够直接向第三人主张财产返还请求权。

    2025年02期 No.30 75-9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66K]

  • 一国严重违反强行法给各国带来的法律后果:国际法院“巴勒斯坦被占领土案”引发的思考

    孔令杰;汪莲;

    一国严重违反强行法给各国创设的义务被写入《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之中,主要包括不承认、不帮助或协助维持、合作制止等义务。《草案》第40和41条规定了这些义务的适用条件和基本要求,但它们在个案中的具体适用,特别是判断一国是否违反相关义务的标准,尚存在很大的争议和不确定性。本文以国际法院“巴勒斯坦被占领土案”为切入点,着重研究各国因以色列持续非法占领巴勒斯坦领土、侵犯巴勒斯坦人民的民族自决权、实施种族歧视、违反国际人道法基本规则等行为而承担的上述三项义务的具体要求,指出并论证美国等国家已经且持续违反这些义务。

    2025年02期 No.30 16-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48K]
  • 论玩忽职守罪中警察保证人义务的来源及其限定

    崔涵;

    警察保护型渎职犯罪在刑法研究中尚未得到充分关注。针对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区分公法上的作为义务与刑法上的保证人义务。为此,需要探究警察负有保证人义务的实质根据与限定范围。既有观点或是从“实然”中推导出“应然”,或是仅聚焦于国家的安全保障任务,至多只能证立警察于公法上的义务,且无法划定义务的具体边界。在紧急情况下“警察—国民”的互动关系中,由于警察可以通过下达指令、采取强制措施等方式为公民设立服从、配合、协助等义务,同时排斥公民的私力救济,因而警察的规范性权威实质上创设了一种规范上的支配地位,警察与公民之间由此形成了一种特殊依赖关系,这构成了警察保证人义务的理论基础。基于此,这种保证人义务的范围应受到三个方面的限制:公法上“危险预防”的门槛、刑法上“重大损失”的预见可能性和警察规范性权威的践行条件。

    2025年02期 No.30 36-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02K]
  • 法律漏洞的概念重构

    魏金荣;

    法律漏洞的存在所蕴含的张力迫使我们反思其概念问题。在概念上,法律漏洞有三个待解释的初步特征:内容层面,法律没有涵摄案件事实;规范性层面,法官负有裁判义务;法律推理层面,漏洞填补具有能动性。通说认为法律漏洞是“违反计划的不完整性”,即完整的法律计划与实在法之裂缝。计划的获知须透过对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建构,但无论将法律体系理解为条文体系、内部体系或概念体系,都无力解释前述初步特征。整体的法律实践更基础的特征在于其制度性,理解法律漏洞的概念须透过法官能动的制度性角色,法律漏洞是制度授权法官可裁判的行为类型与法律规范可涵摄的行为类型之裂缝。在司法实践层面,这意味着法官必须承认漏洞填补的司法限度,只有在案件事实确属其有权裁判的行为类型时,其才被允许运用漏洞填补的诸种方法。

    2025年02期 No.30 95-1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29K]
  • 司法裁判视野下“行凶”的内涵阐释

    王振华;

    准确认定“行凶”是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重要保障。当前,司法裁判在判断不法侵害行为是否构成“行凶”时的释法说理仍有待完善。作为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构成“行凶”需要同时满足主客观两个要素,即“侵害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与“侵害人对于侵害行为可能造成之损害负有罪责”。对于前者,需要重点关注侵害人是否持械或使用凶器,“行凶”与故意伤害罪(重伤)的关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结束还是暂时中止,持续性不法侵害累积起来的人身危害程度等问题;对于后者,从正当防卫的正当性来源等角度出发,应该秉持从严解释的立场,只在特定情形下作例外判断即可。

    2025年02期 No.30 112-1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45K]
  •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规制挑战与体系应对

    邱遥堃;

    生成式人工智能虽然具有强大到不逊于甚至优越于人类智能的内容生产能力,但并未提出本质上不同于以往的规制挑战,仍然可用现行人工智能规制体系来应对,进而促使这一规制体系更加合理与完善:在运行过程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复杂、利益冲突与人机交互进一步加剧了过程规制的内在困难,但应当一方面将过程规制合理定位为辅助性规制措施,另一方面以信任为目标,进行适当披露,并增加用户参与;在输出结果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发挥的功能类似搜索算法,并服务于平台利益,应当继续坚持结果规制的主导地位,要求其安全可控、公平公正,坚持人工智能应以人为本、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在输入数据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更加凸显了个人信息保护、著作权保护、正当竞争秩序维护中数据保护与利用之平衡的重要性,应当在数据合规同时,通过法律解释为模型发展提供更多可用数据,但应当确保相关数据所创造的更大社会效益普遍地惠及更广大的社会群体。

    2025年02期 No.30 131-1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6K]
  • 违约落空费用赔偿的理论建构

    刘凯丽;

    落空费用赔偿旨在解决违约损害赔偿面临的困境,故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司法实践通常支持债权人请求赔偿“信赖合同履行支出的费用”,但往往将其作为“损害”赔偿,忽视了两者的不同:费用支出与违约行为欠缺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下的因果关系。虽然学界通过借鉴德国学说,试图为“费用赔偿”提供理论基础,但往往未注意所采学说的弊端,所作修正也未能真正地弥补德国学说的漏洞。为此,应将“盈利性推定学说”与“落空说”相结合,分别为“盈利性合同”与“非盈利性合同”提供理论基础,且将《民法典》第584条、第577条分别作为其请求权基础。

    2025年02期 No.30 146-1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25K]
  • 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影像侵权的保护

    维克托莉亚·克雷齐格;邓环宇;

    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能够创造出以假乱真的人工智能生成影像。这些系统可以以极高的精度模仿真实人物的声音和外貌,令人难辨真假。如果这些人工智能生成影像被用作欺骗性深度伪造,可能会对被代表者的人格权造成严重影响。利用人工智能系统,人们可以任意操控人工智能生成影像,将其置于嘲讽、诋毁,甚至虚构的色情场景中。然而不仅是深度伪造,即使是标明了虚构性的人工智能生成影像,也可能侵犯被代表者的权益。这是因为,根据德国侵权责任法的原则,任何人展示他人肖像时都必须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德国的侵权责任法能够应对这些数字世界中对人格权的新威胁,因为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作为框架性权利,可涵盖数字领域中的新威胁,包括欺骗性的深度伪造。但对此,必须始终考虑基本权利的冲突:尤其是使用深度伪造的或明确标识虚构性的人工智能生成影像,可能受到艺术自由和言论自由的保护。因此,个案中需进行权衡。被代表者人格权的权衡取决于所涉具体领域。对于隐私权侵权,保护艺术自由也无法作为正当理由。如同在其他数字使用场景中一样,法律执行往往会面临困难。然而,德国的侵权责任法至少提供了一种能够处理深度伪造的非法使用并反映出基本权利冲突的重要性的责任机制。

    2025年02期 No.30 168-18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81K]
  • 投稿须知

    <正>《南大法学》系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扩展版,采用双月刊形式,一年六期。本刊拟登载高质量的法学学术文章。竭诚欢迎中外法律学人踊跃投稿。翻译稿请自行处理好版权转让事宜。投稿请登录本刊网站稿件自动投稿系统(http://njfl.cbpt.cnki.net/)。一、投稿格式要求(一)来稿须提交word文档格式电子文本一份。(二)一律使用新式标点符号,除破折号、省略号各占两格外,其他标点均占一格。书刊及论文均用“《》”号,此点尤请投稿人留意。

    2025年02期 No.30 18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99K]
  •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正>《南大法学》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于2020年正式创刊。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32—1889/D,一年六期,双月出版。《南大法学》承继自《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后者创始于1994年,为国内最早的法律评论书刊,二十多年来蒙广大作者和读者的支持与厚爱,在学界影响广布。《南大法学》植此沃土,纳故吐新,将来枝繁叶茂,良可期也!

    2025年02期 No.30 18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69K]
  • 下载本期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