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法学

法学理论

  • 实证主义真的胜利了吗?——以哈特、德沃金之争为中心

    蔡琳;

    哈特、德沃金之争是现代法理学中的主流争论。德沃金的建构性解释理论构成了对实证主义社会事实命题的有力挑战。德沃金将认识论层面的法律实证主义带向了作为实践智慧的司法领域;在此基础上,一般法理学的目标也转交为提供一种有说服力的法律实践理论。德沃金的建构性解释理论开放了法律系统;但我们在承认开放性的同时,必须考虑如何保有法律系统一定的封闭性和权威。

    2015年02期 No.44 3-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8K]
  • 古典身份传统与义务伦理的演进

    秦小建;

    "身份"串联起古代社会的核心制度和主导观念,但却因其固有的内在"身份悖论"而经历了一个从"积极公民"的理想渐渐破灭直至最坏的过程,沦为身份专制与义务强迫,颠覆了人与共同体因义务伦理而生的"休戚与共"关系。现代社会以"权利"取代"身份"成为基本维系纽带,并以此为动力基础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但同时也因与由"身份"承载的古典义务传统的断裂而助长了个体与共同体的疏离感,陷入另一极端。有鉴于此,重新审视从"身份"到"权利"的历史进步过程并探寻其内在逻辑关联是诊断这一危机、反思权利观念的必由之径。现代权利理论如何融入作为古典优良资源的义务伦理是重大且现实的理论命题。

    2015年02期 No.44 19-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6K]
  • 法学的纯粹性与政治性——基于法律存在问题对凯尔森法律理论的解读

    甘德怀;

    立足于法律本身是什么即法律存在论的视角,本文认为,凯尔森的法律理论对此提供了一种独特的回答,即从反形而上学或者反价值的立场将法律存在归结为一种规范的存在,主张法学的纯粹性,从而导致法律认识论发生一个根本性转向——从外在认识论转变为内在认识论。基于此种立场,凯尔森强调纯粹法学对政治的拒斥,但实际上凯尔森纯粹法学对政治的拒斥本身就隐含了其理论的政治立场,法学的纯粹性根本无力摆脱政治几乎无处不在的种种干扰。

    2015年02期 No.44 39-5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6K]

人权法学

  • 北欧国家人权机构模式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李红勃;王赫琰;

    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人权状态被公认是最好的,而这与其国家人权机构的合理设置与良性运转是分不开的。北欧国家因地制宜,设置了各具特色的国家人权机构,在人权保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北欧国家人权机构的成功经验可以为其他地区包括中国提供有益的启发和借鉴。

    2015年02期 No.44 57-7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6K]
  • 人权法视域下大陆配偶的家庭权保障

    张燕玲;

    大陆配偶作为台湾地区外来配偶中的主力军,同港澳配偶、外籍配偶一起推动了台湾地区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同为"婚姻移民",大陆配偶与其他外来配偶的在台待遇却差异较大,尤其在对婚姻家庭生活利害攸关的夫妻财产制、子女监护权及遗产继承权上,大陆配偶遭受歧视明显。这种差别待遇的做法不仅伤害了两岸婚姻当事人及其家人的感情,也影响了两岸关系的顺利发展,并成为两岸婚姻高离婚率的诱因之一。结合国际人权公约中基本人权之平等保护要求以及台湾地区大法官司法解释对家庭权应受保障之明确论述,我们对台湾地区实行差别待遇之正当性基础提出质疑。台湾当局应抛除成见,修改现有歧视性立法,对大陆配偶分步实现"平等保护",同时为了两岸关系的制度化,应推动出台两岸关系法。

    2015年02期 No.44 74-8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10K]

法律史学

  • 刑部郎中成“讼棍”——嘉、道严惩“讼师”的扩张解释

    林乾;

    在儒家法中,常把刑罚时轻时重作为调节社会问题或矛盾的一种手段或工具,因而某一时期特定的刑罚往往标示法律的主要指向或目标。嘉道时期,鉴于京控案的急剧增加,在官方强化相关立法的同时,在司法上出现了讼师的"讼棍"化,特别是要求审理重案时,根究有无讼棍"教唆",如有"一切重罪,悉以讼师当之"的做法,既契合了地方官借此打压"上控者"以减轻其政治压力的诉求,也造成了"运动式"执法,掩盖了目趋严重的官民冲突等社会问题,对讼棍的法律适用呈现扩张解释。

    2015年02期 No.44 85-10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66K]
  • 宗族与从属:魏晋南北朝时期缘坐范围的重构

    景风华;

    缘坐是基于中国古代家族本位的社会结构而建立起来的一人有罪、株连亲属的刑罚制度,"夷三族"是缘坐制度在汉魏时期最为普遍的表述方式。魏晋时期三族刑的原则从秦汉时期的户籍制转向以丧服制为基础的父系家族体系,缘坐范围中的男性基本限于期亲及以上亲属。女性则以婚姻为分水岭,未嫁女承担父宗的缘坐责任,出嫁女承担夫宗的缘坐责任。但对于父宗来说,这一变迁与服制的理念一致;对于夫宗来说,女子的"三从"之义压倒了丧服之制成为缘坐制度的主导原则。宗族体系、丧服制度、女性从属等体制和理念相互交织与影响,共同推动了缘坐制度的重构,体现了中国家族法的多面性和复杂性。

    2015年02期 No.44 109-1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16K]
  • 晚清对近代国际法的尝试与偏离——基于蒲安臣、李鸿章使团的考察

    李洋;

    在西方国家坚船利炮及观念冲击之下,天朝"朝贡体制"让位于近代"条约体系",晚清政府经历着自忖并进而萌生趋同西方外交政策的制度架构与理念认知,在此观念下蒲安臣使团正可看作清廷主动"修约"的一次有益尝试,而李鸿章寻访欧美记的背后所显露的却是清廷在融入国际社会的不自信以及对近代国际社会规则的背离。

    2015年02期 No.44 124-1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69K]

民事法学

  • 连带债权——因多余而无从认知的本质?

    索尼娅·梅耶;冯洁语;倪龙燕;

    古典罗马法发展连带债权制度(或称共同及连带债权人制度)是为了方便多数人管理其债权。罗马法上不承认代理与债权让与。只有连带债权制度能允许每个债权人收取债权、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处分债权并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效力。欧洲普通法中承认代理与债权让与,因此不再需要连带债权。然而其仍被规定进了现代法典中,这迄今仍导致混乱。连带债权关系被错误地当作连带债务关系的镜面规则。但是,对其功能、适用范围以及单个债权人的权利(得处分债权或仅得收取债权)并无统一意见。连带债权的规则并不符合其主要适用情形(即夫妻间或当事人间的联名账户)。因为认为每个债权人自身都享有请求履行的权利,债权的价值并不归属于任何一债权人,所以在支付不能的情况下会导致问题。法定连带债权的案型非常少见,连带债权在当下不具任何有意义的功能,应当被废除。如果多人欲共享债权,他们可以授予彼此代理权或对全体发生效力的处分债权的权利。

    2015年02期 No.44 139-1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75K]
  • 论无益耗费旅游时间的损害赔偿

    刘青文;

    在旅游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为可归责于旅行社的事由导致旅游挫败或者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时,旅游者除了有权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旅费外,还可就旅游时间的无益耗费向旅行社主张金钱损害赔偿。只要未在合同中约定情况发生变化时旅游者应该接受旅行社的替代方案,那么旅游者即有权拒绝该方案并主张旅游时间被无益耗费的损害赔偿。据以赔偿的时间范围,包括合同中所约定的旅游时间和因为旅行社的过错导致旅游者在旅途中滞留而延长的时间。赔偿标准则以约定的旅费为基准,根据旅行社违约的程度来酌减。旅游者事实上如何度过合同中所预订的旅游时间对赔偿额并没有减损的效果。

    2015年02期 No.44 175-18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5K]

行政法学

  • 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

    熊樟林;

    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不法行为的类型化,也就是国会(立法者)经过缜密的考量与提炼,将行政相对人的某些行为确定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并在文本上以较为抽象的命题对其进行描述。其是法定的,而且对构成要件本身的判断也必须是中立的。在行政处罚中,构成要件随着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不同类型,可以被划分为经验型构成要件和规范性构成要件两种,二者在构成要件的设定上有所差异,相较于经验性构成要件的稳定性和唯一性而言,规范性构成要件往往讲求多元化,而且有向公共利益倾斜的倾向。在构成要件的设定上,现阶段行政法理论正在经历由封闭走向多元的观念转变之中,在功能主义理念下,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成要件的设定已无须限定于国会立法之中,只要符合授权明确性原则,即使创设构成要件的是行政立法,其同样也可以成为判断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判断标准。

    2015年02期 No.44 193-20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9K]
  • 论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

    覃章慧;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高校办学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高校不仅承担着教书育人的职责,而且负有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重任。特别是在当前高校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背景下,高校的安全保障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在保障高校教育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切实维护学生人身安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是当前高校管理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因此从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着手,明确各方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构建科学的学校安全保障机制,增强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可预见性,有助于推进和谐校园建设进程。

    2015年02期 No.44 208-2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70K]

环境法学

  • 低碳技术创新与应用的法律激励机制研究——基于珠三角现状的考察

    杨帆;

    当前,我国关于低碳技术的规定大多停留在政策层面,还未上升到法律层面。珠三角在低碳技术的法治化方面有一定的探索与努力,但成熟的法律激励机制尚未形成。本文通过对珠三角低碳经济、技术发展的现状分析,试图在现有基础上形成完备的低碳技术创新与应用的法律激励机制,进而形成示范作用以辐射全国。

    2015年02期 No.44 219-2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45K]
  • 突破还是保守:评我国适应气候变化的法律框架

    何香柏;

    外部的国际因素和内部的国内需要共同塑造了中国在适应气候变化方面的决策和发展。在国际层面,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努力申请国际适应基金,这极大地影响了中国国内适应政策的焦点和制度安排。在国内层面,因为气候变化的脆弱性而导致的经济和社会损失促使中国政府发展适应气候变化方面的政策、法律和管理框架。通过对该框架的分析,本文研究发现,首先,中国适应气候变化的策略开始从短暂的、灵活的政策导向向较为长远的、制度化的法律导向转变;其次,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地方政府开始承担相应的适应气候变化的责任;再次,适应性问题正逐渐引起政府的注意;最后,一些私人部门和公众开始逐渐参与到适应气候变化问题当中。这些进展都表明中国政府吸收了很多先进的适应理论和经验,但是对该框架的进一步分析则揭示出中国对适应性问题的应对深深地植根于中国在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时所形成的思维、路径和方法。

    2015年02期 No.44 230-2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86K]

诉讼法学

  • 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研究

    李昌盛;

    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产生与单一制下制定法无法满足地方司法需要和中国的特殊法治发展模式密切相关。一方面,地方性规则有利于发掘地方资源优势和解决地方特殊问题,有利于为普遍性难题的化解累积经验教训,有利于避免自上而下的刑事程序变革所引发的秩序混乱,有利于搁置价值之争和刑事程序改革的启动,也有利于填补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漏洞。另一方面,地方性规则也存在参与性和公开性不足、不能真正回应地方性实践需要、中立性不足和缺乏其他程序性规则的协调并进、发展空间越来越有限等缺陷。在未来,一方面需要通过集中授权和差异化授权,在顶层设计上解决地方政法机关制定规则的合法性难题,另一方面需要以正当性标准对地方性规则的内容和过程进行控制。

    2015年02期 No.44 247-2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71K]
  • 中国法语境中的热忱辩护

    张曙;

    热忱辩护是辩护律师将其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一项职业特征。在我国,热忱辩护既有抗辩式诉讼模式下的一般依据,也有本国刑事程序和律师职业发展的特殊背景。在承认其价值和功能的同时,应当对热忱辩护的负面效应保持适度警惕,并在辩护诉求与裁判权威、司法监督与司法干扰、角色伦理与共同伦理之间寻求价值规制的必要性。当下,应当在解决律师职业惩戒主体定位问题的基础上,以技术性规范的完善寻求辩护行为界限的进一步明晰化,并通过律师惩戒的个案裁决机制来指引辩护行为。

    2015年02期 No.44 275-28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0K]
  • 论社区影响陈述制度

    张吉喜;

    犯罪行为不仅对直接被害人和附加被害人造成危害,还可能对间接被害人即社区造成危害。正因为如此,相关司法区确立了社区影响陈述制度。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量刑请愿书不属于社区影响陈述。为了准确地认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应当构建社区影响陈述制度。在我国构建社区影响陈述制度还能够为区别社区民众和其他民众在量刑中的法律地位提供依据、消除民意的弊端和为非直接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发表意见提供更恰当的理论依据。

    2015年02期 No.44 290-30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5K]
  • 强制公诉案件被害人与控方合作制度探析

    宋久华;

    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拒绝与控方配合致使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而不得不撤销、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情况时有发生,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作出回应。从应然层面上讲,出于查明真实、惩罚犯罪的需要,应当充分挖掘刑事案件内部资源,赋予检察机关强制被害人配合刑事诉讼的权力,构建强制被害人为控方指证犯罪及人身检查的法律制度,从而确保刑法有效实施,维护社会秩序及国民对法律的信仰。

    2015年02期 No.44 307-3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2K]

证据法学

  • 论我国刑事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保证

    张斌;

    刑事鉴定是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取证方法和侦查手段。体制上鉴定主要分为公安鉴定、检察鉴定和社会鉴定三大部分,其实施具有"口袋化"、"集中化"和"垄断化"三大主要特征,其问题表现有五个方面。为保证刑事鉴定意见的科学性,需要对刑事鉴定意见的生成环境,包括法律环境与技术环境两个方面进行有效的规制,同时对鉴定人出庭和法庭调查等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2015年02期 No.44 325-3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4K]
  • 纯正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研究

    韩旭;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中设专节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从而实现了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定化,并且立法规定通过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材料可以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而无须"转化"。一方面,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作出授权性规定解决了公安、检察机关使用时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使用条件、对象以及审批程序、权利救济等基本问题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在缺乏必要程序规制的情况下,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必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存在着滥用的巨大风险。为了防止技术侦查措施成为脱缰的野马从而危及个人基本权利,有必要将技术侦查措施分为纯正技术侦查措施和非纯正技术侦查措施。由于纯正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更容易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侵害,且侵权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应将其作为规制的重点,主要应从案件范围、使用时间、使用对象、使用期限、决定和执行主体、执行程序、监督措施、权利保障等八个方面进行规制。

    2015年02期 No.44 343-3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8K]
  • 非法证据排除之诉的原告资格界定

    田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使宪法中有关刑事诉讼正义的条款有了实效,然而也不能过于夸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适用该规则时还必须注意到不能影响警察执法的效率,将真正的罪犯绳之以法仍是刑事诉讼法最大的公共利益。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时应注意到其适用的前提条件,而非法证据排除之诉的原告资格则是最为重要的前提条件。

    2015年02期 No.44 363-3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29K]

  • 新书传递

    <正>李秀清教授所著的《中法西绎:〈中国丛报〉与十九世纪西方人的中国法律观》由上海三联书店于2015年5月出版。该书是一部主要基于《中国丛报》(1832—1851),探讨19世纪西方人的中国法律观的专题论著。《中国丛报》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创办的第一份成熟的英文期刊,共20卷,内容丰富,是美国最早的汉学刊物,也是早期中西交流的主导性传播媒介。分析《中国丛

    2015年02期 No.44 10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0K]
  •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稿约及投稿格式

    <正>《南京大学法律评论》系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集刊,每年分春、秋两季号,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本刊拟登载高质量的法学学术文章。竭诚欢迎中外法律学人踊跃投稿。对所有来稿实行匿名评审制度,如决定刊用来稿,编辑部将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一经刊用,即致稿酬。两个月后未接到用稿通知者,可自行处理稿件,编辑部将不再另行通知,切勿一稿

    2015年02期 No.44 376-3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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