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法学

  •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适用展开

    丁勇;

    《公司法》第54条对公司和债权人要求股东提前出资的请求权一并作了规定,但两者在法理基础、主张条件和方式上都存在差异。公司请求权的法理基础在于股东不得滥用权利,因此其不必等到债务到期而只要能确定即将无法清偿即可主张,并按股东出资比例催缴,这也应是公司请求权的主要适用场景。债权人请求权的法理基础在于注册资本的责任担保功能,其可获个别清偿而无需走破产程序的原因在于出资债权的资产属性,而其能够直接追索股东则是因其只是代位主张了公司对股东的出资请求权。现行法提供了民法代位权和诉讼法债权执行两种代位模式,但只有后者才符合公司独立人格要求从而应成为《公司法》第54条中债权人请求权的法理依据和解释参照。据此,“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指公司不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债务,债权人无需按股东出资比例催缴,股东出资也无需“入库”而应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对于公司和债权人的请求权冲突,应明确债权人请求权的优先地位,其主张后公司不得再主张,股东只应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2025年04期 No.32 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76K]
  • 国外经济法理论的引进与转化

    张守文;

    对国外经济法理论的引进与适度转化,是提炼本国经济法理论的重要路径。依循“历史—现实—未来”的主线,可以发现,在中国经济法理论初创时期,国外经济法理论的引进与转化曾产生较大影响,但随着中国经济法理论体系的日臻完善,国外经济法理论存在的“时空错配”和“理论错配”问题日益显现,使其影响逐渐减弱。对于国外经济法理论引进与转化方面的“先强后弱”的趋势及其原因应客观看待,未来仍需进一步加强经济法的比较研究。只有全面理解经济法理论建构的自主性,有效协调“理论引进与理论自创”、“国外理论与本土理论”等重要关系,保持经济法研究的开放性,才能有效建构经济法学的知识体系,推进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深化和经济法制度的完善。

    2025年04期 No.32 17-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9K]
  • 法定加速到期规范统合论

    欧阳陈宇;

    私法中的加速到期规范虽然形式上涉及不同的交易场景,但实质上其皆规制信用交易,共享相同的规范原理,在理论上具备统合的可能。加速到期规范的价值基础在于维护信用机制、确保交易效率并兼顾合同正义。加速到期规范的运作机理本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其规范构造可被表达为,若信用交易中授信对象违反给付忠实义务以致信用基础丧失,授信方则有权令授信对象提前履行义务。在规范定位上,加速到期规范不同于不安抗辩规范,亦有别于预期违约规范,其既非消极的防御规范,亦非违约救济措施,它是一项独特的契约救济路径。

    2025年04期 No.32 30-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23K]
  • 论纯粹将来债权现时处分模式的解释可能

    吴昊;

    对于纯粹将来债权处分合意的生效时点,我国司法实践与文献一边倒地秉持预先处分模式的解释结果。然而,以是否承认纯粹将来债权于处分合意时即可作为处分对象为标准,可以区分为现时处分与预先处分两种模式。历史上已经存在现时处分的可能性,而现时处分引发的直接取得效力亦有利于资产证券化中的投资人保护。处分行为的各项生效要件的规范目的有追问必要。处分行为的“既有”教义并非阻拦认可处分纯粹将来债权于合意时即有效的理由,因此不会限制当事人就此达成的合意发生现时处分效力。而纯粹将来债权的确定性可以借助负担行为的可确定性实现。在就同一纯粹将来债权实施矛盾处分的场合,《民法典》第768条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2025年04期 No.32 47-6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61K]
  • 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入罪和加重情形的规范生成逻辑

    叶小琴;

    实证研究表明,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规定的多元化入罪和加重情形呈现集中和虚化适用并存的趋势。刑法适用数据兼具犯罪现象描述功能和刑法价值建构属性,宜从犯罪治理效能视角切入,建构司法适用数据导向的归纳逻辑解释路径。事实证明简单和法律适用明确的情形逐步演化为表征犯罪治理效能的规范样本,其既在实践中形成集中适用态势,更通过立法与司法解释得以体系性强化。2023年司法解释关于入罪和加重情形的规范生成逻辑,从实质上映射出环境刑法规范演进的双向形塑机制。该解释的适用应注重体系性问题。本罪保护法益应界定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多元化入罪和加重情形体现环境质量严重下降三类认定标准的功能划分。建议将司法解释删除的“生态环境损害”融入“其他”情形认定范畴,并在犯罪构成体系中明确加重法定刑的规范定位。

    2025年04期 No.32 65-8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52K]
  • 论作为人权基础的人之尊严

    张竹成;

    在人权的基础是什么的问题上一直存在一种强劲的立场:人权以人之尊严为基础。这一立场被称为基础主义命题。基础主义命题中的人之尊严不必须是人权的最终基础,也不可能是人权的唯一基础,但是必须满足独特性、清晰性、忠实性和说明性四个标准。既有的支持基础主义命题的五种人之尊严概念理论要么不能满足四项标准,要么并非最优选择。作为所有人权的基础,人之尊严应当是以珍视人性为内容的行动理由,并在人际与非人际领域中提出要求。在非人际的领域中,人之尊严将针对行为人自己提出某种行为标准和美德要求;在人际的领域中,人之尊严是对个体能动者具备发出合理主张的道德地位的承认。将人之尊严理解为这种行动理由,不仅满足四项标准的要求,还可以为解决人权实践中的难题提供助益。

    2025年04期 No.32 85-10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49K]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司法运用方法

    黄寒;

    根据法律规则的效力范围来识别特别法与一般法已然不再可靠,既有以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为基准判断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学说也显现出一些问题。应在坚持“逻辑结构说”基本主张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修正和拓展。“法律规则之间是否具有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和“特别法能否排除一般法的适用”是两个问题,相应地,“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司法运用也呈现为两个阶段,即识别特别法阶段和适用特别法阶段。在前一阶段,需要分析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以识别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法律规则构成要件包含是形成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的典型情形;在具体个案中,构成要件交叉也可以形成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在后一阶段,应当考察法律规则的法律后果以确定特别法能否排除一般法。当法律后果之间具有累积性或择一性关系时,特别法与一般法应共同适用或择一适用;只有在法律后果相排斥时,特别法才能排除一般法的适用。

    2025年04期 No.32 104-1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02K]
  • 秦汉劾制演变剩义

    刘润浩;

    秦汉之劾并非固定不变的制度。秦及汉初的举劾者主要是进行人员监管或政务督查的官吏,他们只能且应当对职权管辖内的犯法举劾。此时劾需文书载体,但在其提出后偶见内部读奏。劾的内容仅展示基本的犯法事实,劾前不以案验为必要。逮至两汉,举劾主体扩展至全体官吏,但并非所有官员都对其职权管辖内的犯法应当举劾,这时的举劾遵循“与己相关”原则,官吏可以对管辖之外但履职时牵涉的以及与本人利益相关的犯法行劾。此时劾的提出仍以文书为主流形态,且所提供的信息已基本固定,一般会包含犯法事实/罪行与入罪式归纳,劾前案验至少已是具有相对规范性的做法。另,尽管劾始终具备开启正式治论狱事的程序功能,但该功能的实现逻辑历经秦汉有所改变。

    2025年04期 No.32 121-1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236K]
  • 论生成式人工智能用户行政保护请求权——基于全球11个司法辖区的比较与20个用户数字纠纷案例的类型化分析

    许娟;庄荃铨;

    在算法合作治理框架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用户权益保障面临技术赋权与算法侵害的双重张力。本文提出行政保护请求权作为新型主观公法权利,旨在填补传统民事救济与行政受益权之间的制度空白。其规范特征体现为技术复杂性导致的模糊性与用户需求差异衍生的复合性,具体涵盖隐私保护义务、知情同意权益、数据访问权能。针对政府主导、私营及政府委托运营三类平台,构建差异化义务体系:政府平台适用严格行政法约束,私营平台遵循比例原则下的审慎监管,委托运营平台则受行政协议特别规范调整。倡导在未来《行政法总则》制定中引入数字条款,形成“具体监管义务—请求权”的司法保护路径,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法治化提供制度性解决方案。

    2025年04期 No.32 158-18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09K]
  • 应罚性、需罚性和犯罪论体系

    沃尔夫冈·弗里施;刘心仪;

    应罚性和需罚性对于犯罪一般概念和犯罪前提条件具有重要意义。应罚性源自价值理性,意指行为“理应获得”刑罚。由于刑罚是对行为人的严重权利侵害,只有那些具有严重无价值的行为才能使得刑罚正当化。需罚性涉及目的理性,表明需要刑罚作为手段来实现某一特定目的。唯一合理且正当的刑罚目的是,通过惩罚已发生的犯罪行为来确认规范效力。两者的规范性基础是比例原则。根据应罚性和需罚性的要求,“犯罪”是指需要适用刑罚且能够使被施加的刑罚正当化的行为。在以应罚性和需罚性为导向构建的功能性犯罪体系中,成立犯罪原则上需满足最低前提条件和额外的门槛性条件。前者是指,行为必须是被否定性评价的可避免的法律行为规范偏离;后者通常与应罚性相关,包含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在具体个案中,可能存在排除应罚性或需罚性,或者基于综合考量排除可罚性的情形。传统犯罪论体系及其范畴是应罚性和需罚性的体现,某些“超出不法和责任的前提条件”可直接追溯至应罚性或需罚性的考量。基于应罚性和需罚性的要求,可对传统犯罪论体系进行必要补充与修正,例如明确被违反的行为规范、免责事由与需罚性之间的关联以及犯罪可罚性下限问题。

    2025年04期 No.32 181-1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22K]
  • 投稿须知

    <正>《南大法学》系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扩展版,采用双月刊形式,一年六期。本刊拟登载高质量的法学学术文章。竭诚欢迎中外法律学人踊跃投稿。翻译稿请自行处理好版权转让事宜。投稿请登录本刊网站稿件自动投稿系统(http://njfl.cbpt.cnki.net/)。一、投稿格式要求(一)来稿须提交word文档格式电子文本一份。(二)一律使用新式标点符号,除破折号、省略号各占两格外,其他标点均占一格。书刊及论文均用“《》”号,此点尤请投稿人留意。

    2025年04期 No.32 19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22K]
  •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正>《南大法学》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于2020年正式创刊。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32—1889/D,一年六期,双月出版。《南大法学》承继自《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后者创始于1994年,为国内最早的法律评论书刊,二十多年来蒙广大作者和读者的支持与厚爱,在学界影响广布。《南大法学》植此沃土,纳故吐新,将来枝繁叶茂,良可期也!学界增一《南大法学》,不止增一刊物而已;《南大法学》列于法学众刊之中,亦绝不甘于数量加一而已。

    2025年04期 No.32 19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1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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