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法学

  • 预防刑法观的问题及其克服

    黎宏;

    在积极的一般预防论的影响之下,频繁地修法,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已经成为我国刑事立法领域的常态,由此引起了对于刑法工具化、处罚界限模糊化、过度干预人们生活的担心。有这种担心是正常的、可以理解的,可以利用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在一定范围内分离的现象对其进行克服。即在当今复杂多元的社会生活场景下,在立法阶段,积极地设置生活规则,管控风险;但在裁判阶段,通过司法专业人员基于法治理性的判断,对作为行为规范的刑法条文进行合理解释,从而将积极的刑事立法对人们生活的过度干预消除或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2020年04期 No.4 1-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3K]
  • 继受法域的案例教学:为何而又如何?

    章程;

    随着我国民法教义学体系的建立,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鉴定式案例教学在各高校蓬勃展开,蔚为风潮。但案例教学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一环,一方面配合于法教义学的既有体系,另一方面与大学法学教育的定位相关,本质上是一个既定约束条件下的制度选择问题。我国的案例教学应该在考虑以上两个约束条件的基础上,区分以法释案型、以案说法型、规范抽取型三种不同类型各自展开,以期发挥不同类型补益法教义学的功能,实现分阶段法学教育的目标。

    2020年04期 No.4 22-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4K]
  • 法律渊源的司法主义界定

    周安平;

    什么是法律渊源,以及什么可以成为法律渊源,法学界并无共识。从司法实践意义来看,作为法律渊源,它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法律效力;(2)必须为人们所感知;(3)必须是能够在司法判决中加以明示的理由;(4)作为判决的理由,它本身并不需要再证明。基于此认识,笔者认为,法律渊源的定义就可以简化为:为当下法律所赋予法律效力的裁判案件的依据。在这个定义下,法律渊源可以分为法定渊源与酌定渊源。在法定渊源中,大陆法系主要是制定法,英美法系主要是判例;我国则除了制定法外还包括司法解释,判例不是我国法律渊源。在酌定渊源中,习惯、公认价值、法学家意见、公共政策等,则必须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才可以成为法律渊源。

    2020年04期 No.4 35-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K]
  • 论监察解释权的法治化原理及其方案

    聂辛东;

    法律本身的抽象性与滞后性决定了统一且有效实施法律离不开法律解释活动,较为简约的监察法若要实施并有效规约复杂的监察实践,必然需要解释襄助。根据我国独特的法律协同解释体制,作为监察法实施机关的国家监察委员最适宜就监察法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应用性解释。实践中,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在行使的解释权部分来源于对被整合机关解释权的概括承继与转化升级,但如果监察解释权要从实践形成阶段跨入规范形成阶段,就必须通过正式授权完成法治化转型。监察法规制定权的存在并不会减损监察解释权的配置必要性,授权国家监察委员会解释监察法律规范本身可以促进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这不仅符合我国法律解释权核心配置规范"1981年决议"所揭示的法律应用性解释权"权为事需"的生成原理、"权随事走"的转移原理与"权尚事效"的选择原理,还契合我国"解释权分享"的制度原生逻辑、"适用者解释"的制度构架逻辑、"功能最优化"的制度运行逻辑。未来可以考虑以决议型授权方式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解释权,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包括一般解释和具体解释在内的应用性解释,并以解释监察法律规范为主,以解释与监察工作相关的其他法律规范为辅,同时监察解释权应当受到必要限制。

    2020年04期 No.4 45-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9K]
  • 行政协议中的情势变更——与严益州博士商榷

    韩宁;

    行政优益权理论滥觞于学理,主要见于行政协议领域,且被我国的部分司法裁判肯认。情势变更制度植根于民法,仅为合同变更、解除的触发情形之一,与《行政诉讼法》《协议解释》中作为规范概念的单方变更、解除存在差别,不属于能够直接适用至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制度。公共利益是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的触发点,单方变更、解除权仅由行政机关享有,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之行为需要接受传统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情势变更制度在行政协议诉讼中仍有适用之空间,在特定情形下,可循《协议解释》第27条"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进入行政协议诉讼。

    2020年04期 No.4 62-8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0K]
  • 资本显著不足规则的法理基础与司法适用

    楼秋然;

    2013年修订《公司法》时确立了完全的资本认缴制,但由于立法时缺乏整体考量,实践中显露诸多弊端。在众多急需跟进的配套措施中,资本显著不足规则颇值得重视。资本显著不足规则的司法适用,长期以来以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为基础。资本显著不足规则的正当性基础,源于其对有限责任制度的补强,不应随着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取消而废止。由于非自愿合同债权人的存在、最低保险并非有限责任之公允对价等,主张排除资本显著不足规则对合同债权人、已购最低保险的公司之适用的观点,应予抛弃。对"资本"概念的理解,也应着眼于公司"持续性的财务健康"。至于对"显著不足"的判断,则应在保留在"定性"标准的基础上,因应不同类型债权人的个性化需求,提出更为细化的评判准则。

    2020年04期 No.4 82-9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8K]
  • 我国民事审判程序违法救济之初步检讨

    占善刚;张博;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程序违法之救济乃裁判正当性的保障。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程序违法救济的规定存在诸多缺漏,主要表现为一审程序中程序违法救济的规则缺位、二审程序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界定不明、再审程序中申请事由与发回重审之事由混同。上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法者修订法律时未对审判程序违法救济制度作体系化思考。在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的背景下,借鉴大陆法系的制度设计建立程序异议权,依托发回重审的制度本旨,统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界限,参照发达国家设置的再审事由严格限定我国申请再审的程序违法事由,是完善我国民事审判程序违法救济制度的应然路径。

    2020年04期 No.4 98-10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7K]
  • 变迁中的“航行自由”和非缔约国之“行动”

    张新军;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海洋秩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一过程中,美国作为发达国家和海洋强国,始终站在维护传统航行自由和抵抗沿海国对航行自由的限制和影响这一边。最终美国选择置身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之外,但坚持《公约》的大部分规则是习惯法,通过"航行自由计划"的实施,试图控制和影响《公约》相关条款的解释。不言而喻,在《公约》未做出规定的有关历史性水域和海湾、远洋群岛水域、远洋低潮高地等问题上,"航行自由行动"和对象国的反应,就处于形成中的习惯法而言均有意义。对于《公约》作出规定的部分,一般而言,非缔约国的实践即使与《公约》解释相关,也并不具有"解释相关的嗣后实践"的功能。但是,考虑到《公约》条款可能反映同一内容的习惯法规则这一因素,美国的某些行动是行使《公约》明确规定但被"非法"拒绝的通行权(如最大12海里领海的规定)。在《公约》条款是否在《公约》缔结后"结晶"为习惯法的规则这一问题上,非缔约国而不是缔约国的实践,才可能有意义(过境通行权)。在习惯法和《公约》对同一内容暧昧不清的情形下(军舰在领海的通航涉及的无害通过制度、直线基线和专属经济区或毗连区的军事活动等几个问题),考虑到《公约》缔约国的后续实践由于解释立场差异巨大难以达成解释上的合意,由不参加《公约》的极少数国家的实践来掌控《公约》的解释是荒谬的。但是在个案中,适用此类规则进行合法性判断时,利害相关国的行动须被纳入考量,因此对象国有必要采取对抗性措施。

    2020年04期 No.4 110-1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00K]
  • 司法异化与重建威权:唐宋“指斥乘舆”罪嬗变的政治意涵

    赵耀文;

    唐宋时代的"指斥乘舆"罪属"十恶"之一,司法裁决以"情理"是否"切害"作为定罪量刑的准则。在法司推勘过程中,临时上请的操作空间使得君主威权与司法实务相勾连,造成法治表象之下人治暗流涌动的历史真实。君主对"指斥乘舆"者赦宥的政治动机在于博取人民的信任,以达到强化政治权威的意图。对"指斥乘舆"罪的科断与朝廷政治环境密切相关,政敌或党争双方援引律令条文排除异己,相互攻击。在特定的政治生态与法律文化背景中,"指斥乘舆"罪异化为政治角逐的利器与工具。

    2020年04期 No.4 130-1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75K]
  • 新闻出版者权作为一项新型邻接权:欧盟经验与本土选择

    谭洋;

    数字化时代,用户已从阅读纸质新闻转向数字新闻,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向用户提供新闻的标题、摘录、片段和缩略图等部分内容,而用户仅阅读这些内容便可完成对新闻的消费,不再点击链接去访问新闻的来源网站,新闻出版者因而遭受较大损失。对此,欧盟及其成员国创设了一种新的邻接权即新闻出版者权予以回应。基于我国新闻出版业现状,从谨慎扩张邻接权体系、新闻出版者已获得多种保护且内部存在分化、作者收入增加的不确定性、新闻出版者权对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带来极大挑战、新闻出版者权会阻碍技术进步和商业模式创新,以及不利于信息流动和新闻真实等角度出发,我国不应当引入该邻接权,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采用经济手段等方式来回应新闻出版者的诉求。

    2020年04期 No.4 148-1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73K]
  • 注释体例

    <正>为了共同促进法学注释体例的规范和统一,方便作者、编者以及读者,本刊将自2021年第1期起,采用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推荐的《法学引注体例》(2019年版本),具体内容可以登录《南大法学》主页(http://njfl.cbpt.cnki.net)参阅及下载。敬请广大作者投稿时注意。

    2020年04期 No.4 1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23K]
  •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正>《南大法学》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于2020年正式创刊。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32—1889/D,一年六期,双月出版。《南大法学》承继自《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后者创始于1994年,为国内最早的法律评论书刊,二十多年来蒙广大作者和读者的支持与厚爱,在学界影响广布。《南大法学》植此沃土,纳故吐新,将来枝繁叶茂,良可期也!学界增一《南大法学》,不止增一刊物而已;《南大法学》列于法学众刊之中,亦绝不甘于数量加一而已。《南大法学》立志为中国法学贡献新理念、新气象,必心怀敬畏与虔诚,苦心经营。

    2020年04期 No.4 16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2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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