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康宁;
威尼斯城市共和宪政是欧洲中世纪宪政的一种存在形态。它一方面延续了古典宪政的权力分享模式,另一方面又开始突破古代宪政以阶级分野为基础的"权力分享制衡"模式,具备了近代宪政以政府职能划分为根据的"权力分立制衡"模式的某些特征。威尼斯的国家机构虽然在人员构成上多有交叠,但在职能上各自独立,大致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系统,已初步具备现代宪政三权分立架构的雏形;不同权力机构的关系上不再以阶级之间的混合互补为诉求重点,而把权力的相互分立、彼此制衡奉为首要目标。威尼斯共和宪政在时段上介于古典宪政和现代宪政之间,在结构上开始以权力本身的性质及其承担的职能为依据,尽量强化权力机构的公共性和中立性,淡化其阶级性,并且更加注重分权制衡机制作用的发挥。这些变化体现了西方宪政由古代的"权力分享制衡"向现代的"权力分立制衡"过渡的发展趋势。
2013年01期 No.39 3-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41K] - 胡杰;
在权利意识日益高涨与学术成果愈加繁荣的时代,作为权利的学术自由内在地呼唤着学界的关注和重视。学术自由的权利性质源于人性的价值需求、自由的功能转换以及学术的制度吁求。对学术自由权的内涵界定应当充分考虑其与言论自由权之间存在的差异与共生关系。学术自由权的保障,既需要学者自身培养的"可行能力",也需要社会和高校科研机构对学者及学术活动的宽容与尊重,更需要来自国家的积极作为。
2013年01期 No.39 14-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07K] - 王太高;邹焕聪;
政治文明建设对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转型以及利益格局的调整,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出现,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中出现了诸如信访工作运行机制不够通畅、信访程序存在缺失之处、信访权利救济机制较为脆弱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信访体制民主化科学化不够,重实体、轻程序传统文化的影响,公权力与信访权严重失衡。政治文明建设新形势下我国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必须按照惩防并举要求,创新信访工作的运行机制;按照公开公正原则,重构信访工作的程序制度;按照保障人权精神,构建信访权利的救济体系。
2013年01期 No.39 27-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09K] - 马立群;
行政诉权作为一项法律上抽象的权利,需要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规则予以具体化。行政诉权的构成要件是标识其作为法律权利属性的基本要素,同时也是司法个案中判断诉权是否存在的技术性标准。行政诉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行政纠纷的可诉性、当事人适格与诉的利益。《行政诉讼法》的修改,除了完善与诉权相关的起诉期限、受案范围、诉讼类型等制度外,还应当修改起诉制度,在立法上明确区分起诉要件与诉权构成要件,同时,合理设置行政诉权构成要件的审查权限与规则。
2013年01期 No.39 38-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80K] - 刘卫先;
自然资源在环境保护视野下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具有生态价值。在现代环境法中,自然资源国家主权不仅强调国家对其管辖范围内之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享有所有权,并且该所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划归私人所有和集体共同所有,而且强调国家对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负有管理职责并拥有管理权力,而社会公众对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享有环境利益。
2013年01期 No.39 52-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38K]
- 蒋铁初;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依据经历了以证为主到证供一致的转变。司法档案及判牍资料表明,在证供一致模式中,口供与证据皆不可缺少,但证据是定案关键。口供既不独立于证据,也不是证据之王。在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始终都以证据为主。法史学界认为中国古代审判比欧陆法定证据制度更重视口供及视口供为证据之王是对中国古代证据立法与实践的误读。
2013年01期 No.39 65-9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45K] - 张群;
中国古人很早就认识到保密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性,对保密的原则与弊端也有较为深入的认识和思考。自唐律开始,对保密事项的概念和范围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和界定,并逐渐形成了适应于当时社会的以唐律"漏泄大事"为代表的泄密责任追究制度和以清代奏折制为代表的保密管理制度。但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政务公开的社会需要和动力都显著不足,因而中国古代保密法制在整体上还停留于对国家秘密的消极保护,对如何处理保密与公开的关系,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积极作用,还没有太多的尝试。
2013年01期 No.39 92-10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48K] - 罗洪启;
传统中国虽然有"法治"概念,却没有西方视法律为至尊,并以法律来约束权力的"法治"传统;不仅如此,传统中国社会一元性的权力结构、天人合一的世界观还具有典型的"反法治"色彩。因此,只有以现代"公民社会"的多元性来打破帝制时代的一元性权力结构,并限制天人合一世界观在政治、法律领域的适用,使法律具有"自治性",才可能构建中国现代的法治理念。
2013年01期 No.39 105-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92K]
- 王磊;
刑事诉讼制度在英国刑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在长期的发展中,它也成为刑法中最具技术性和形式主义的部分,当事人经常因为诉讼程序的问题而得不到公平的审判。英国在19世纪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广泛改革,内容涉及从起诉、审理到上诉在内的整个诉讼过程。具有高度技术性和复杂性的起诉程序被废除,被告在审判中的劣势地位得到切实改善,他们获得了聘请辩护律师以及提供证据的权利,对于一审裁决不服的被告还获得了上诉权。此次改革维护了刑事诉讼中两造的合法权益,也推动了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进程。
2013年01期 No.39 155-16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53K] - 谢小瑶;赵冬;
与其说提出裁判可接受性是司法裁判的一个规范性要求,不如说它所揭示的实质是司法的信任危机。虽然司法机关采取了包括司法大调解等诸多改革举措,但并未根本上化解这种危机,反而陷入了进一步恶化危机的困局。要突破这种困局,走听众指向的司法改革道路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即将听众的价值纳入到司法改革制度空间,从而在整体上推动改革的发展。
2013年01期 No.39 169-18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37K] - 李昌盛;
以人的"主观状态"解释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不仅无法解决困扰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问题,而且有可能导致更大的混乱。证明标准应当以人的主观推理活动为基础,揭示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的推理关系。"结论唯一性"标准虽然揭示了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的推理关系,但是却违背了刑事证据推理的规律;而"概率标准"不仅存在理论上的"悖论",而且也无法解决概率主观认定的随意性问题,同时还忽视了概率和证明力之间的差异。事实上,如果把排除合理怀疑理解为事实认定者排除每一个辩方提出的或者自己推理出的与无罪相一致的积极怀疑的过程,并由此得出有罪解释是当前唯一合理的结论,可以较好地解决证明标准的适用难题。
2013年01期 No.39 181-19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6K] - 牟军;
一般认为,侦查讯问在侦查体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在实践中,侦查讯问之于侦查活动的影响及其程度究竟如何,需要通过实证的方法加以具体的观察和分析。从实证研究的角度看,侦查讯问对整体侦查活动的进程、具体侦查措施的运用等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这一影响既可能是一种积极的、正向的影响,也可能是限制性的、消极的和负面的影响,侦查讯问的正向影响因侦查机关、侦查对象和区位条件等的不同又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有鉴于此,对于侦查讯问应秉持一种客观态度,侦查讯问制度的构建应采取差别化原则,并在实践中转变侦查讯问的策略。
2013年01期 No.39 200-2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68K] - 曲升霞;
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其特殊的历史发展轨迹与理论基础,八十年来经历了从产生与早期实践、黄金发展、扭曲冷落到再度勃兴的发展历程;从马克思主义陪审思想到列宁的人民陪审思想,经过毛泽东领导的中国化实践与发展,形成了我国的人民陪审观。以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弘扬司法民主,保证司法公正、廉洁,增强司法权威为制度取向,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了巨大的发展,各地法院的探索呈现出各种改革样态,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员制度特有的发展张力。本文透过历史、理论、现实多重角度的审视,理性探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未来发展之维。
2013年01期 No.39 226-2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11K] - 李昌林;陈川陵;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与成年人刑事检察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重保护,后者重打击。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结合我国国情,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不增加诉讼主体,不增加诉讼成本,不超越检察机关职权,注意发挥各种社会力量的作用,彻底扭转以往打击至上的导向,坚持"帮人、救人"的理念,以保证逮捕案件质量为核心,着力构建并完善律师介入机制、审查逮捕案件集体讨论机制、非犯罪化处理机制、不捕双重说理机制、不捕不诉未成年人社会帮教管理机制,形成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沙区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沙区模式对于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推进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广价值。
2013年01期 No.39 238-2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34K]
- 彭岳;
为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项下的承诺,欧盟建立了碳排放交易体系,通过市场所产生的经济激励促使相关产业减少碳排放。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并非完备无瑕,免费发放排放权配额可能造成资源错配。当欧盟单方面扩大排放交易体系的适用范围时,有可能影响到他国的贸易利益。其中,某些类型的免费排放权配额更有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补贴。中国应积极利用WTO规则维护自身权利。同时,鉴于传统的"命令和控制"模式不足以达到减排目标,中国应引入"经济激励"模式,适时建立排放交易体系,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13年01期 No.39 265-27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63K] - 曾洋;
"投资者风险自负原则"是源于商品交易的"买者自负原则"在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正如在普通商品交易中买者自负原则始终存在适用前提一样,证券投资者风险自负原则的适用也是有条件的,其适用前提经历了由一般的"卖者自慎"、"言者当心"发展到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尤其对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更是如此。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进行分析和比较后可以发现,承担适当性义务的主体应当是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之适当性义务内容主要包括识别、确认投资者以及进行风险揭示。
2013年01期 No.39 279-29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31K] - 张辉;
宏观调控决策权是一种区别于宏观调控活动中管理决策权、业务决策权的战略决策权。我国宪法规定的宏观调控决策权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包括国务院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宏观调控决策权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大事项决定权,其运行必须受到宪法、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假使违法行使宏观调控决策权,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非仅承担政治责任。
2013年01期 No.39 294-30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01K] - 何新容;
鉴于有限责任合伙存在对债权人保护不周以及合伙人的财产能力不能达到债权人的"合理期待"这两个"软肋",同时也是出于保持其合伙本质属性的考虑,美国各州的有限责任合伙立法都规定了对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限制,该限制主要体现在各州的法律要求合伙人对下列情况产生的债务仍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合同债务、合伙人自身不当行为导致的债务、合伙人直接监督和控制的人的不当行为导致的债务、合伙人参与的他人的不当行为导致的债务以及合伙人知道或注意到但未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避免的他人的不当行为导致的债务等。这些对我国特殊普通合伙立法有一定借鉴意义。
2013年01期 No.39 308-3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43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