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渊源的司法主义界定Define the Source of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dicialism
周安平;
摘要(Abstract):
什么是法律渊源,以及什么可以成为法律渊源,法学界并无共识。从司法实践意义来看,作为法律渊源,它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法律效力;(2)必须为人们所感知;(3)必须是能够在司法判决中加以明示的理由;(4)作为判决的理由,它本身并不需要再证明。基于此认识,笔者认为,法律渊源的定义就可以简化为:为当下法律所赋予法律效力的裁判案件的依据。在这个定义下,法律渊源可以分为法定渊源与酌定渊源。在法定渊源中,大陆法系主要是制定法,英美法系主要是判例;我国则除了制定法外还包括司法解释,判例不是我国法律渊源。在酌定渊源中,习惯、公认价值、法学家意见、公共政策等,则必须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才可以成为法律渊源。
关键词(KeyWords): 法律渊源;司法主义;法定渊源;酌定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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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周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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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3519/b.cnki.nulr.2020.04.003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彭中礼:《论法律形式与法律渊源的界分》,载《北方法学》2013年第1期。
- [2]周永坤:《法理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页。
- [3]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
- [4]参见彭中礼:《法律渊源词义考》,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
- [5][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01页。
- [6]前注5,魏德士书,第102页。
- [7]前注5,魏德士书,第102页。
- [8]参见前注5,魏德士书,第102页。
- [9]参见前注2,周永坤书,第43页。
- [10]前注2,周永坤书,第42页。
- [1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4-415页。
- [12]参见前注11,博登海默书,第415页。
- [13]参见前注11,博登海默书,第442页。
- [14]参见前注11,博登海默书,第446-468页。
- [15]参见前注2,周永坤书,第43页。
- [16]参见前注11,博登海默书,第472页。
- [17]参见[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概念与法效力》,王鹏翔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35、36页。